欢迎来到诚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我们   |   收藏网站   |   设为首页
—— 诚所至·域无疆 ——
029-86699616
网站首页HOME 走进诚域ABOUT 新闻中心NEWS 旗下企业SUBSIDIARY 产品展示PRODUCT 科技研发RESEARCH 文化建设CULTYRE 人力资源RECRUIT 访客留言GUESTBOK 联系我们CONTACT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新闻中心
企业新闻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地       址: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台八路付四路6号
电       话: 029-88860270
人力资源: 029-88857730
传      真: 029-86563952
在线QQ: 342719930342719930    
邮      箱: chengyujituanyfk@cyjt.net.cn
网      址: http://www.chengyugp.com
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4/15〗    浏览次数:〖8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阿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六、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表:  一、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pdf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文摘自:http://www.sxsyxcg.cn/common/lawdetail.aspx?id=D37B9B2F-5698-48BB-A101-BEDEE7746FF9

 

上一条信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下一条信息: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友情链接
网站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诚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18-2019    技术支持:万企互联
地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台八路付四路6号    电话:029-88860270   人力资源:029-88857730   传真:029-86563952    邮箱:chengyujituanyfk@cyjt.net.cn